案例透视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治疗,能否获

时间:2020-8-31 10:40:13 来源:胰腺囊肿

重疾险约定的重疾责任范围往往包括两种性质:疾病状态与治疗方式。那么如果发生重疾但没有按照重疾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进行治疗,能否得到理赔呢?请看下述案例。

基本案情

年8月31号,董先生为孩子购买了一份人生两全保险、附加重疾险,保额各10万,保障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。

年12月27日,孩子因腹疼在医院急诊住院,诊断为: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,假胰腺囊肿。12月30日,医院为其实施了机器人辅助下假胰腺囊肿内引流术。年1月27日出院,前后花费将近二十万,出院后递交了理赔申请。

年2月9日,泰康人寿下发拒赔通知书,理由:不符合“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”条款标准。通俗来讲,就是没有开腹,所以不赔。后张先生上诉法院。

双方争议点:原告实施的“假胰腺囊肿内引流术”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?

原告认为,

投保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乌,在保险事故发生时,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
被告认为,

根据合同预定,本案保险事故只有同时满足:1.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;2.开腹手术,才符合合同约定。而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中写明:被保险人做的是超生引导下穿刺置管引流术,并非合同预定的开腹手术,不属于保险合同预定的保障责任。

法院判决:

1、被保险人对自己所患疾病进行治疗时,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治疗方式。

2、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是病患名称。开腹手术是治疗方式。至于是否需要开腹,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和当下的医疗技术水平决定。当前“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,假胰腺炎囊肿”通过超生引导下穿刺置管引流术即可治疗,若仍抱残守缺,要求患者进行开腹手术治疗,无疑剥夺了患者选择更为安全、高效手术方式的权利。

3、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在于发生疾病时将风险降到最低。被告以被保险人所选的医疗手段,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。有违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。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。

综上,本案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,被告应该承担保险责任,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。

由于重疾产品融合了金融,法律,医学等复杂内容,认知的偏差和信息的不平等,必然导致大量理赔纠纷的出现。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,虽然其所施行的手术名称不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范围之内,但该手术同样能够达到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手术目的,根据《保险法》第31条规定,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,治疗方法的选择并不直接影响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承担。因此,被保险人就所保疾病的治疗选择了异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,并不构成保险人的抗辩理由。

其次,随着医疗新技术的发展,诸多传统、破坏性大、副作用多的医疗方法被更安全、创伤性小、效率更高的新医疗手段取代,被保险人在对自己所患疾病进行治疗时,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医疗方式。因此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,应当以符合医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对人本精神的坚守为出发点,对于保险而言,应跟随医学发展,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和理赔标准,与时俱进,只要符合保险责任条款的保险事故,应尊重被保险人选择合理医疗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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